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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4.12.11 新闻来源: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知识产权顾问 高新科技/产学研项目申报
  “友阿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商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报4月26日第7版),本次开庭由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任审判长。

  一审审理查明,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股份)于2010年更名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控股),不再从事零售经营业务。从事零售的家润多由友阿股份等发起成立,于2010年更名成为友阿商业。索俪榕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了“友阿”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认为友阿商业使用“友阿”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

  一审判决认为,2004年国家明确规定商品批发零售不属于索俪榕申请的第35类,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类似。其次,“友阿”是友阿股份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作为友阿控股的子公司,对“友阿”商标拥有在先使用权,并无刻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之故意。其三,索俪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过“友阿”商标,友阿商业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双方的商标产生混淆。一审驳回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索俪榕遂上诉。

  二审法庭上,被上诉方提交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文件显示,索俪榕申请的“友阿”注册商标已被撤销,理由是其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上诉方则提交一份商标授权合同的新证据,试图证明其对商标的使用。主审法官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决定核查撤销决定的有效性。授权合同由于没有发票等佐证不予采信。随后双方针对5点展开辩论:“友阿”是否构成被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是否能承继友阿控股的商标;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构成近似;友阿商业是否对“友阿”有在先使用权。被上诉方拒绝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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