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小说人物角色名称续拍影视剧侵权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惟恒新闻
近日,围绕《匆匆那年》的版权侵权争论在网上热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争议起源于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拍摄和播放。
《匆匆那年》是署名为“九夜茴”的作者原创的小说。搜狐视频从“九夜茴”处获得授权,对小说进行改编和网络剧的创作,最终形成了16集的网络剧《匆匆那年》。据悉,该剧在搜狐视频等平台播出后,网络点击率很高。
不久前,搜狐视频在京举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上线发布会。不过,这却引发“九夜茴”的不满,其在网络上发文指责搜狐视频拍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授权,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搜狐视频则发表声明称,新剧的拍摄是搜狐公司自己另外组织人手完成剧本创作和拍摄,新剧剧情是对原小说人物按照时间脉络发展的延伸,是一个完全崭新的故事,同《匆匆那年》原著小说并无雷同或冲突。
由于该案涉及的是在原作小说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而此类情形在业界并不罕见。比如,由续写原作小说、续拍原作小说或电视剧引发的纠纷等。而对于此类情形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学专家或相关法律从业者存在较大争议。也正因如此,搜狐视频与“九夜茴”的纠纷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伟光近日撰文对该案进行了分析。文章中,吴伟光指出,要梳理其涉及的法律关系,需厘清三方面问题,即搜狐公司侵犯九夜茴的版权吗?搜狐公司使用“匆匆那年”构成不正当竞争吗?九夜茴授权搜狐公司拍摄新剧了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吴伟光认为,搜狐公司拍摄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新剧是自己组织另外的人手完成的剧本,但是作为原作品的延展,其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小说的名字《匆匆那年》,并且在新剧中也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原小说中的主要人物角色和相互关系。但根据著作权法,“匆匆那年”四个字一般不被认为构成单独的作品,主要因为独创性过小。那么对原作人物角色和关系的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具有很大争议。在他看来,人物角色都是名字,单独看来很难构成作品,而人物关系又是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的事实关系在小说中的虚构表现,如果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实际上赋予了作者对创作延伸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似乎与人物角色和关系中所体现的作者的贡献不相称。吴伟光认为,由于新剧的拍摄和创作,同原作内容并无冲突或相似,是一个全新的故事创作,或可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第二个问题,吴伟光在文章中指出,关键点是哪一方对“匆匆那年”这一剧名享有正当的竞争利益。在他看来,“匆匆那年”不是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保护来说,其目的是保护权利人在其中的商誉贡献,防止对方对其商誉的不当使用,造成公众混淆。只有达到一定的知名,才会有明显的商誉。因此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哪一方首先用了这一名称,而是哪一方的商品更为有名。的确,作者“九夜茴” 小说中首先使用了“匆匆那年”四个字,但也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由于搜狐公司拍摄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使得原作者知名度提高,网络播放率远超过原小说的流行度,搜狐视频对“匆匆那年”这四个字知名度提高上贡献更大。因此,搜狐视频能正当使用这一名称。
在涉及第三个问题上,“九夜茴”针对原著小说《匆匆那年》曾将改编权、摄制网络剧的权利转让给搜狐公司。那么,原授权是否包含授权对方继续创作,即再次创作《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呢?吴伟光在文章中认为,这属于合同解释问题。他指出,根据上述讨论,人物角色和关系是一个法益较弱的客体,能否构成著作权保护还有争议。对于这种法益较弱的客体,是存在被包含于延伸创作之中。因为,如果这一法益很高,市场价值很大,那么双方当事人应该会明确和单独约定续集的问题,或者明确排除条款。
在文章中,吴伟光认为,如果当初对这些问题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会节省很多纷争和市场交易成本,这也说明在网络小说和网络剧拍摄中涉及到的版权授权或转让等问题的法律服务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实践中合作双方在合作初期应对合作细节作出明确约定,减少潜在风险,良好的法律服务是保障交易顺畅,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制度措施。
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和有关法律专家观点,并不代表本报、本网观点。(本报记者 姜旭)
上一篇: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使用冲突的法律规制 下一篇:《非诚勿扰》无视判决 不改名行为系负面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