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工作的实施方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项目申报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工信局负责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核实兑现、监督管理等工作。镇街(园区)工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辖区服务机构及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此政策扶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工信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服务机构兑现服务券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以违法违规的方式申领和兑现服务券。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对当年使用额少于服务券申领总额70%的,暂停其申请下一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资格。
(三)严惩违规行为。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消收券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引导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宣传教育,引导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跟踪监督检查。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书
2.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9〕696号)要求,结合我市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我市实施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扩大政策受益面,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精细化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二、服务券内涵及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本方案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简称“服务券”)指根据《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由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
服务券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简称“省公共服务在线”)上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不设找零、不退差额。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
(三)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2019年修订版)》,服务券采取“中小微企业线上使用、示范平台线上兑现、管理部门线下审核”的方式推进,积极引导国家、省和市级优秀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优先支持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
服务券用于补助购买服务券系统上(省公共服务在线)发布的服务产品,并且可以在服务券兑现时间截止前可以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服务、法律、财税、融资、技术服务(具体服务以省公共服务在线的服务为准)。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补助标准。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请领取服务券总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每个服务合同用券不超过结算金额(发票金额)的50%。
四、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条件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在服务券系统上(省公共服务在线)注册登记;
3.出具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和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
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范围接收服务券,市级示范平台只接收本市企业的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单个服务机构在我市接收服务券上限不得超过我市服务券总额的20%。
(二)其它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服务券管理系统报备登记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五、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一)申领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扫描上传营业证照、近6个月的完税凭证或社保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即可申领服务券。
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的情况分批次发放服务券。具体领券日期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放服务券通知为准。
3.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领取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并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
2.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按规定主动退回。
(三)兑现
服务机构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服务券兑现工作。
1. 申请。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详见服务券管理系统)、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详见服务券管理系统)和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机构及其服务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服务合同及兑现金额审核;认为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结算。根据各服务机构上报的兑付申请材料,分别计算出各服务机构的资金数额,拟定资助计划。
4.公示。资助计划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
5.结算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按照省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汇总报省工信厅备案。
服务券不符合规定无法兑现的情况,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四)其他要求
1.网上上传的附件,应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和顺序依次编排材料,证照、合同、凭证、借据、单据和证书等资料应优先使用扫描仪录入,保证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2.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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