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项目申报
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2号)以及《关于〈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东倍增办〔2018〕245号),现组织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是针对符合相关条件并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详见《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做好申报指导工作,并按时将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汇总上报至市倍增办项目督导组。
(二)企业应于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工作,逾期不报将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三、申报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申报网址:http://im.dg.gov.cn/(东莞市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纸质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7月22日。
四、联系方式
(一)关于申报内容和资料准备请联系:
联 系 人:市倍增办项目督导组梁春燕、黎靖娴、郑锐滨;
联系电话:23308812、23308817、23308810;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市倍增办项目督导组。
(二)关于网上在线申报技术问题请联系:
联 系 人:市工信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22231601。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申报指南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的通知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附件:
2018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骨干人才资助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本次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属于《关于2018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的通报》(东倍增办〔2018〕96号)中通报的286家试点企业;
2.能够继续享受“倍增计划”政策扶持的试点企业;
3.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18年度“倍增计划”考核要求的试点企业。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详见附件1)可组织骨干人才申报资助。其中骨干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本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已落户东莞的骨干人才,指标内的人员提名名单,由试点企业自行决定,并对提名的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指标分配及计算方式
(一)指标分配
按企业营收规模分为3个扶持档次:2018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试点企业,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2018年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试点企业,每家分配6名人员指标;2018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试点企业,每家分配3名人员指标。
企业实际可用指标与其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挂钩,并以企业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时的前一年营业收入为基础数。实际可用指标分配标准如下:
1.5年倍增企业。如完成n×20%收入增长要求的,按档次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如未能完成n×20%收入增长但达到倍增计划年度考核要求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未达到倍增计划年度考核要求的,不分配人员指标。(n为企业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年数值)
2.3年倍增企业。如完成倍增计划年度考核要求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按档次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如超额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根据收入增长完成比例,在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基础上,享有不多于50%的奖励指标;未达到倍增计划年度考核要求的,不分配人员指标。
3.名誉试点企业。对于年营业收入约50亿元或以上的“倍增计划”名誉试点企业,若其营业收入增长率达10%的,按档次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如超额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根据收入增长完成比例,在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基础上,享有不多于50%的奖励指标;若其营业收入增长率为正、且小于10%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对于“提前倍增类”的“倍增计划”名誉试点企业,参照其原申报的倍增年限的资助标准分配人员指标。
另外,针对提前完成倍增任务的企业,在完成倍增任务的第二年开始,根据收入增长完成比例,在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基础上,享有不多于50%的奖励指标。
(二)计算方式
年度指标(向上取整)=对应规模档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
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增长率/当年足额享受资助需完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其中,年度指标取数范围如下:5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3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5。
三、资助标准
(一)骨干人才地方贡献奖励项目。对试点企业提名并符合资助条件的骨干人员,市财政局按其2018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缴税金额按所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以市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骨干人员持有所在公司股权激励(即员工持有该公司股权),并在该公司以“工资、薪金所得”品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将此股权激励纳入为工薪收入。
(二)个人住房补贴项目。对试点企业提名并符合资助条件的骨干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住房补贴。按所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骨干人员入职该企业实际月数计算奖励金额,当月15号之前(含15号)入职的按入职一个月计算,当月15号之后入职的按入职半个月计算。
如申请人已享受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特色人才个税补贴”等相同类型的个人奖励或补贴政策,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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