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曾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连锁公司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必须向宝庆首饰公司报批并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可之后,连锁公司、创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开店。宝庆首饰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现权利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则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法院同时审理认为,尚无证据显示连锁公司擅自开店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因此未支持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主张。
案例点评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该系列纠纷案件的司法价值值得肯定,一方面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司法裁判明确应当保证特许人的绝对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如何解决双方之间合作已久的纠纷,司法亦持理性态度,使得案件的裁判结果并未对“宝庆”品牌产生重大的市场波动,有力维护了其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