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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天河区关于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在政策上的互补优势,填平补齐,加快天河移动互联网产业高速聚集和发展,特制定《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2013年1月1日起在天河区新登记注册或已在天河区注册但需要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在天河区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法人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其业务应包含移动互联网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或服务等产业生态链相关内容。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总额为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移动互联网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租金补贴。
第四条 租金补贴的期限和标准为:
1.补贴期限:同一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最多为2年;
2.补贴面积: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租用面积的25%予以补贴;需扩大办公场地面积的,按扩大面积的25%予以补贴;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0元;
4.补贴总额(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业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为:每年9月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申报指南并收集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的申报资料;10月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补贴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凭审定结果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11月由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完成补贴资金的拨付手续。
申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5.发展情况(产值、利润、员工、知识产权,以及中长期发展目标等);
6.五年内不迁出天河区的承诺书;
7.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进驻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隶属科技园管委会和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物业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关于促进智慧城核心区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穗天软件字〔2012〕2号)第七条关于企业租金补贴的条款执行。
第七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以下责任与义务(责任与义务在下达拨付资金的批复中明确):
1.所租场所只适用于申请者自用,申请者不能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用途,也不应将场所再出租。
2.如因项目开发或发展需要确需再转让或搬迁的,必须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获得租金补贴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天河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配合开展相关统计及提供有关材料。
4.对违反约定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如私自转租、改变场地用途、提前迁出天河、不配合相关工作等),所发放补贴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同时在此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要求给予政策优惠或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的补助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合理使用、不突破预算的原则,与区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助奖励办法重复的,按照补助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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