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领域——游戏直播
游戏直播指的是以视频内容为载体、以电子竞技比赛或电子游戏等为素材,实时展示或解说自己/他人的游戏过程或游戏节目的服务。
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及游戏产品的市场策略密不可分。技术发展推动游戏直播的出现,游戏产品推广策略在游戏直播过程中得到用户增长,诸多独立游戏直播平台同样产生着各种商机。这一市场机遇,在我国近年来迅速出现专业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直播快速成为了一个“版权富矿”。平台通过游戏直播业务吸引了大量用户加入,带动了流量的增长和用户规模的扩大,市场价值不断提升。
法律关系未具得到体化明朗化
在游戏直播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开始出现,诸多新型法律问题也不断层出不穷。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这些新问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游戏直播的法律保护会存在灰色地带。
以象棋、跳棋、扑克比赛及电子竞技等为例,这些既是体育赛事又是游戏项目。由于现行法律对体育赛事直播或转播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体育赛事类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规定不确定等,当相关权利人对这些项目进行直播时,倘若遭遇知识产权争议,如何用现行法律条款进行维权?
网络游戏直播可以产生巨大的利益,随时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一个知识产权争议,这个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其涉及的版权保护。比如,在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电竞直播第一案“耀宇诉斗鱼DOTA2案”中,法院就认为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最后,法院对原告的电竞比赛转播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了保护。
这只是个例。对于电竞比赛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回归到作品的基本定义上进行判断。对于一些独创程度高的游戏类型,比如有故事情节或剧情之类的游戏应当与独创性低的游戏类型区分开来。
行业健康发展应对挑战
无论是游戏直播还是赛事直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综合性的,其对现行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构成了挑战,不能用老的法律体系衡量新的产业。在鼓励行业创新,并基于“双创”精神和“互联网+”精神,鼓励“草根”的赛事直播,对应的相关问题应出现依法讨论中。
要在快速发展的行业与频频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中寻求平衡点,的确很需要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加涉及游戏直播,尤其是体育赛事直播的相关规定。比如,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可能对游戏直播的概念、涉及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明确。任何法律条款都具有相对的滞后性,相关产业从业者、学者、律师界等应不定期就游戏直播法律问题,共同探讨新问题。国内相关从业者也可借鉴他人或国外直播行业的保护模式,并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