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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新闻来源:

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具体扶持方式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对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予以落户奖:

  对我区20181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对20181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1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营业收入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指由地方经济贡献由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满足本办法认定的非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扶持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扶持领域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奖

  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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