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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5 新闻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水平,引导和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有序发展,我局对《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肇商务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附件: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肇庆市商务局

             2025年2月28日

  

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水平,引导和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有序发展,打造良好的业态发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或牵头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根据园区发展情况,认定类型分为引领型、成长型、产业集聚型、孵化型、产学联动型和龙头仓储型。

  第三条  肇庆市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

  (二)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或牵头企业,能为入驻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

  (三)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领型)的应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2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1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入驻企业总数50家以上。

  (三)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型企业在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5家。

  (四)园区近两年年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亿元,近两年年均交易总额20亿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成长型)的应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二)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5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入驻企业总数10家以上。

  (三)园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型企业在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3家。

  (四)园区在申报认定前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较之前一年有所增加。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型)的应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同一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二)园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年均交易额30万以上的达到10家以上。

  (三)园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型企业在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型)的应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内有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型企业。

  (二)园区内有足够场所开展直播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等。

  (三)可提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目标计划情况报告。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学联动型)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须为肇庆市范围内的大中专、技工院校等。

  (二)校园范围内有特定专门用于引导学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创业就业的场所。

  (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型企业或工作团队不少于2个。

  (四)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龙头仓储型)的应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仓储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存在,可包括备货仓、发货仓等用途。

  (二)实际租赁仓储面积超5万平方米。

  (三)园区内常年就业人数超2000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领型)、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成长型)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型)、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型)、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学联动型)和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龙头仓储型)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各级院校或牵头企业。

  第十二条  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采取园区申报主体申报、县级(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三)推荐。各县级(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四)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通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集体研究审核等方式,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市商务局对拟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自然日。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四章  冠名机制

  第十三条  由市商务局对认定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园区,名称冠以“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园区”字样,“XX”内容报市商务局。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各县级(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经认定的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标准或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推荐申报和获得相应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在肇庆市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定期按照市商务局要求报送园区的相关数据和发展情况。被认定园区每年1月15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发展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园区下阶段建设发展计划等)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对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未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资格称号。

  第十七  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遵从国家、省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  本认定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肇商务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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