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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baby”止步于腾讯“QQ”

发布时间:2013.10.11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陈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被异议商标为第4149969号“QQbab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娱乐等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为第1984032号“QQ”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等服务上。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QQ”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娱乐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娱乐等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由经艺术化处理的字母“QQ”组成,被异议商标的英文字母“QQ”字体较大,而“baby”字体较小,不易识别,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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