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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发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或专账。
二、资金支持方式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匡算补助金额不足10万元的企业,按照10万元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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