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那种虽然带有功能性但是经过使用确实能表明商品来源的立体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来弥补这一缺陷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即使这些功能性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显著性”使得消费者能够正确认知商品来源,也不能核准其注册,正如美国第五巡回法院的霍尔佐夫法官在艾伦·伍德钢铁案判决中所言:“具有功能性的新颖外形或外观不能通过获得第二含义而使其作为商标被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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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那种虽然带有功能性但是经过使用确实能表明商品来源的立体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来弥补这一缺陷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即使这些功能性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显著性”使得消费者能够正确认知商品来源,也不能核准其注册,正如美国第五巡回法院的霍尔佐夫法官在艾伦·伍德钢铁案判决中所言:“具有功能性的新颖外形或外观不能通过获得第二含义而使其作为商标被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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