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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工作通知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条件: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五)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五)融资服务。具有相关合法金融牌照,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股权、债券、信托、保险、增信、担保(再担保)、供应链、租赁、资产、典当、保理等一项或多项融资服务的机构,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融资性业务规模和“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分别达到60%以上,三年期满再次认定时平台资格“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申报融资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融资服务需求情况、近两年运营管理情况、近两年融资服务情况及主要融资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融资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含申报条件相关内容)。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融资服务的证明材料(融资活动通知、照片、总结、至少3份融资合同协议等);区域或行业内2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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