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第二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惟恒新闻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第二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具体扶持方式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每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技术出口业务。
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根据《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业务合同包含产品且明确服务费用占比,如占比高于参考比例的,将按下表所列参考比例予以折算计算业务规模。
纺织品、工艺品、家具等生活用品工业设计服务 | 5-10% |
工程车辆、装备机械等产品工业设计服务 | 10-15% |
精密仪器设备工业设计服务 | 15-20% |
道路EPC项目工程技术服务 | 5-8% |
电站、体育场、桥梁EPC项目工程技术服务 | 8-15% |
(四)吸纳就业支持。
根据109号文件精神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文,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含大专)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支持。
扶持领域
(一)支持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二)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鼓励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三)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四)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对服务外包企业疫情期间吸纳就业给予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2.支持内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今年已申报过该项目的基地无需重复申请)。资金用于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地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服务。
3.有关要求。
各出口基地应根据《资金办法》及109号文要求,制定具体支持细则,加强现有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扩大受益范围,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支持细则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二)技术出口业务。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规定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在符合资金申报基本条件下适当降低申报门槛。企业在规定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广州市内辖区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250万美元,佛山、东莞、珠海、中山市辖内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其他市辖内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50万美元。
(四)吸纳就业支持。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在规定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50万美元。
(3)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职人员数量不少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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